摘要

实现"人民有尊严的生活"的前提必须明确尊严的内涵及其具体体现。事物的边界和本性就是事物自身的"尊严",人的尊严就是人的基因所决定的人权和自由,主要表现在抽象的人格及具体的意志两个方面。人的意志通过自身占有的财物以及保护财物的公共权力得到具体的体现,它在人对道德的持守与伦理的遵循中得到更高的体现。有尊严的生活成为可能的条件就是尊重普遍的人格并对维护具体的意志,必须把人当做目的,并保持人的意志和社会财富及公共权力的一致性。把体现为人民的意志的法制作为一种最基本的社会同一性的现实力量,这是克服当代人格尊严的种种否定性因素、实现有尊严的生活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