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股份转让作为通过股东让渡其股份给他人进而实现公司产权流动重组、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在同为2005年最新修订的我国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中对股份转让制度的规定却体现着不同的立法考量。在世界公司法逐渐向任意性规范转变的趋势下,我国公司法改革应逐步确立科学的公司分类制度,确立公司章程自治的立法精神,借鉴日本公司法完善我国优先购买权与股份回购等制度的构建,以期为未来建立立法逻辑术语严谨、操作规范具体、适合本土环境的中国公司法提供些许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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