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对242个真实判例研究发现,清代基层司法官员不是依据法律、判例判决案件,而是依靠"礼(儒家伦理)、情(案情、常理)"来断案。这种"礼情司法"模式的形成并不是偶然的,它与传统文化、司法体制、社会结构、法官知识结构、民众素质有密切联系,这五大因素决定了当时的司法不可能过多引用律文法条判案。"礼情司法"模式有利于化解矛盾、实现国家解决纠纷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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