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模式”的建构是科学研究的出发点 ,韦伯正是以“理想类型”为切入点 ,展开对社会、经济、宗教等现象的具体分析。法学中“类型”的建构是一种“类”思维的方法论原则。“理想类型”对于解构法律现象具有方法论意义 ,它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基础 ,有利于对法学分析单位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的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