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澳大利亚金融体系在本轮国际金融危机中受损甚微,主要得益于其双峰监管模式。澳大利亚审慎监管署(APRA)发布的对混业金融集团监管草案(简称"三级监管"),确定了混业金融集团的确认原则,并从资本充足水平、公司治理、风险管理、法律授权、监管程序等各方面加强监管。这对我国加强对金融集团的监管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据此,本文从监管制度、法律框架、审慎监管准则、交叉性业务风险预警、人才培养和交流等方面提出完善金融集团监管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