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中国的侦查程序中不存在典型的“控、辩、裁三方相互制衡”的诉讼形态,带有极强的行政职权主义色彩。侦查程序与当事人主义、审判为中心的刑事司法改革目标难趋一致,成为刑事诉讼改革的焦点。实行检警一体化,实现两者职能的紧密结合,切实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确立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已刻不容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