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就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之事由进行反思,提出应当细化有关亲属关系的无效婚姻的规定,疾病不应当成为禁婚与无效婚姻的事由,当事人未满法定婚龄的,应当分情况处理。在可撤销婚姻制度中,笔者认为应当将受欺诈、重大误解和乘人之危作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但显失公平不应成为婚姻可撤销的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