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个人数据自由流动,一些区域经济组织制定了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目前具有可操作性的只有APEC的"跨境隐私规则"和欧盟的"约束性公司规则"。两套规则既有相同点,又在适用范围、参与方、申请程序、监管机制等方面具有不同点;各有优劣,又殊途同归,正在谋求对接和互认。我国跨境电商和跨境贸易投资企业应关注个人数据保护规则,我国政府也应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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