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作为现代最基本的商事组织,在市场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主体地位,其法人独立人格与有限责任吸引众多投资者,其社团形式也为筹集资本、组织管理提供方便。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法人人格否认与一人公司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公司理念。对此,大多数国家的立法也予以了承认,以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文章阐述了修正传统特征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与一人公司制度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讨论将二者相结合所产生的特别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