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全球化的分析路径可以有两种,一种是压制的法律全球化,另一种是对话的法律全球化。寻求对话的全球化以及对话的法律全球化,是一个国家以结构者的身份参与全球秩序创造的重要方面,它必须通过法律和法理对话的方式得以体现。特别是一个大国对全球化的参与,更应是一个自主的、对话的过程。那么,参与法理之全球对话的基础是什么?当然是对话者的法理创造。在我国这样的法治后发达国家和社会结构、主体交往秩序具有明显独特性的国家,依凭什么进行法理创造?民间规范的挖掘和民间规范研究与规范法学研究的结盟,或许是实现法理创造的一条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