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4年和2015年的中央1号文件分别提出探索不同情况下和符合各地实际的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给民族地区实行村民自治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然而,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来,由于我国政治体制和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权属格局并未发生明显变化,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受到政府行政嵌入、法律法规不完善、民众参与渠道单一和参与意识不强等主客观因素的叠加影响,村民自治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之间存在着现实差距,导致村民自治出现行政化倾向并且有不断增强的趋势。因此,必须厘清基层政府、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村民三者和村民自治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减少行政嵌入、激发民主参与意识、拓宽参与渠道和途径等措施,避免村民自治行政化的持续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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