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发布,表明全行业营改增的完成,房地产行业以及相关行业发生的变化较之前营业税比,有相对较大的变化。不仅是价内税和价外税的表面区别,而且营改增后还增加了甲供材计税方法的选择,以及土地价款扣除和进项税抵扣等多方面的实质差别。因此,为了充分考虑房地产公司与承建方双方的税负均衡,需要在工程开始之前的商务谈判、合同签订等过程中进行友好协商和博弈,以达到企业双方的合作共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