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刑法文本与司法过程矛盾的研究和处理,构成了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的基本研究对象。在经历了注释刑法学——刑法哲学——刑法解释学的范式转换之后,面向司法的刑法学能否将自己的研究对象定位于上述矛盾,不仅关乎理论选择,而且涉及实践取向。处理刑法文本与司法过程的矛盾所依赖的基本方法只能是司法逻辑的方法。一方面,司法逻辑是辩证逻辑;另一方面,司法逻辑是论证逻辑。发现控辩双方刑法思维的基本规律,发掘其在解释刑法中的话语空间和在刑法论证中的言语机会,乃是面向司法的刑法学的逻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