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事诉讼理论界对诉的合并理论存在较大分歧,尤其体现在诉的客观合并的模式类型上。实质上,诉的合并应以清晰的诉讼标的和诉的要素理论为基础。诉的合并形态主要包括诉的主观合并和客观合并两种,在诉的客观合并方面,又主要包括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合并三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