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在我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其适用规模应与现实国情相适应。在社区矫正本土化的实践中,"过柔"的感化做法损伤了社区行刑的惩罚性质。在立法模式上,社区矫正宜采取"先下后上"的路径,并应引入社区矫正官制度。我国尚欠缺发达的社区模式与成熟的社区构造,故社区矫正不宜无限制地扩张适用。目前,社区矫正面临精细化与程式化的技术要求。社区矫正与监禁矫正实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两种矫正方式应力求实现互动衔接。

  • 出版日期2013
  •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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