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陆法中实际履行的救济与英美法有着迥异的历史背景,开始的时候罗马法似乎更加注重金钱赔偿,但是到了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这种态度在慢慢发生变化,开始对于不同的义务即交付义务和行为义务适用不同的救济。德国法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了这种区分的影响,但2002年债法改革以后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