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产品生产者责任的构成要件包含生产者的不法行为;同时,该种责任的归责事由仍是过错;另外,受害人在现行归责体系中仍需承担较重的举证责任。以上三点证明现行产品生产者责任归责原则名为无过错责任,实际与过错责任无异。这既不利于受害人权益的维护,更不利于侵权法功能的实现,应在未来通过修法予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