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一、引论 长期以来,我们深受形而上学、唯理论等“深度模式”①和现代性思维的影响,总是习惯性认为一个问题只有唯一正确的理性认识或真理,人们只要根据这种“唯一”就可以改造和解决问题。反映在对法院的比较常见的思维进路就是从理想主义出发,从西方的司法理念出发对法院做出过激化,道德化的阐释,或者通过与西方法院比较得出中国法院的某些结论。然而,这种“深度模式”和现代性思维已被“尼采为开端的后现代哲学”(哈贝马斯语)所摧毁。本文试图利用本人在实习中获取的实践材料尤其是细节材料,借助视角主义——这一后现代哲学的重要思潮为理论模型,力求用乎实的语言语境化地理解法院,以为解决问题提供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