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对仲裁制度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新近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自贸区仲裁规则》集中反映了我国仲裁制度改革的成果。在仲裁临时措施的立法方面,完善了临时措施的种类和时限。《自贸区仲裁规则》规定在准据法许可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临时措施,弥补立法之不足。友好仲裁,因受限于"依法仲裁"和"枉法仲裁罪"的规定,一直在我国难有作为。《自贸区仲裁规则》首开先河,允许仲裁庭在当事人合意下依公允善良原则作出裁决。《自贸区仲裁规则》中仲裁员开放名册制的确立,为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搭建起桥梁。尽管我国仲裁制度的发展以国际通行的"支持仲裁"为方向,但仍存在诸如国际国内仲裁双轨制、仲裁协议审查过严以及国内仲裁缺乏国际竞争力等问题。我国仲裁制度自下而上的改革,必须首先从立法的变革着手。

  • 出版日期2016
  •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