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住房是人类生存的基础,住房租赁合同不能严格遵守合同自由原则,而应当表现出保护承租人安定生活的社会保障品质。在住房租赁关系中,承租人保护的核心是租赁关系存续保护,保护租赁关系存续也是实现"租购同权"的基础,其关键之处是承租人的解约保护制度。在承租人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出租人在行使非正常解除权之前应当对承租人提出"警告"。出租人正常解除租赁合同必须有合法利益。承租人有效解除租赁合同后,若解除租赁关系给承租人带来严重困难,承租人有特别解除异议权,要求推迟解约时间或者恢复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