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水市场法律制度存在非均衡现象,包括制度供给不足和制度供给过剩两种情形。究其理论原因,在于确定性、系统性和自足性的水权概念的缺失。关于制度非均衡的应对,应在明晰水权是若干具体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束这一内涵的基础上,遵循资源化、多元化、权利化的立法理念,构建包括水资源治理模式和水市场基本制度在内的系统的水市场法律制度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