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力图否定形而上的自然法和法社会学,而对法进行封闭的纯粹实证分析。为此,其提出了一个用以解释法的效力的理由——基础规范。但基础规范本身是先验的逻辑假设,因而属于反实证的;并且基础规范也是非自足性的,仍需法的实效性作为条件。这就不可避免地将法律引向外部因素,从而消解了纯粹法学的初衷——"纯粹性"。这是凯尔森纯粹法学在理论上无法圆融的内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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