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卡门卡和郑汝纯教授认为,法律具有三种功能,即维护和平与社会和谐的功能、解决矛盾冲突的功能和分配资源的功能。法律的这三种功能在不同的理论或正义类型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强调,并且与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组织、法律与行政的三个重要范式相关联。这三个范式包括:以有机的社区、家族为基础的礼俗范式,建基于契约的商业、个人主义的法理范式,以及官僚行政范式。礼俗和法理两个范式之间的对立构成了马克思的“异化”概念的主题,也反映了19世纪迅速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的理念和现实:契约与身份的对立,抽象权利与涵盖一切的习俗的对立,个人主义与亲缘、地缘和集体的对立。

  • 出版日期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