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6年香港终审法院《关于非全职法官参与政治活动的指引》允许非全职法官成为政党成员,但反对非全职法官较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这与2004年香港终审法院《法官行为指引》要求法官应避免加入任何政治组织的规定不一致。考察国际社会相关立法发现,对是否以及如何规范法官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目前国际社会暂无一致的做法,取决于各个国家或地区自己的法制选择。无论是根据香港基本法和香港本土法律的规定,还是基于非全职法官和全职法官行使司法权的性质,允许非全职法官成为政党成员都缺乏充分的法理依据,也无法应对非全职法官较积极参与政治活动而可能损害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问题。由于香港特区司法权的重要性和非全职法官委任程序的相对封闭,允许非全职法官成为政党成员将可能加剧各方力量对香港司法权的争夺以及对非全职法官委任的影响。对此,应根据基本法的规定,规范非全职法官参与政治活动的行为,要求非全职法官远离政党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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