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植入式广告不具备传统广告的识别特征,不能直接纳入广告法的法律监管体系。从美国与欧盟有关植入式广告的立法进程来看,对植入式广告作出清晰界定是必要的,将植入式广告纳入传统广告法的法律监管体系也存在实现的可能性。参照美国和欧盟的立法经验,应当在促进产业链完善的基础上初步建构相关法律规范,承认植入式广告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