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理论界对2007年修改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有关机动车事故归责原则的界定存在争论,以致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明确的归责原则标准,存在不同审判人员对同一类型案件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现象。以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例,对二者目前调整机动车事故的有效性以及继续适用的不合理性进行了研究分析。应确立机动车事故双方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平等主体间的过错状态作为判定标准,以解决归责原则的司法适用混乱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