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同的社会变化形式要求不同的法律变迁方式与之相适应。我国社会进程的探索性和尝试性,要求在坚持积极立法的前提下更加重视习惯法,要求通过习惯法的采集、适用、提炼及制定法与习惯法的互动来促进法律变迁。这种方式能够较充分地尊重和适应我国未定型社会的历史特征。借助宪法惯例实现宪法变迁,既是这一格局的一个局部表现,也是对这一模式的有力证明。

  • 出版日期2011
  • 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