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当前所使用的"法律人格"概念,不仅与Personality相对应,Persona、Person甚至Caput等词也常常被翻译成法律人格。然而上述词语在使用中其内在意涵并不相同,不加区分地被翻译成法律人格造成了我国当前对该词理解上的混乱。事实上,Persona在罗马法并不是用于指称主体资格的专门概念,Personality与人格权客体意义上的"人格"相对应,具有"人格要素"之意涵,而Person更多地用于表达主体意义上的抽象人格。目前学界在翻译时对不同的用词的不同涵义未进行区分,从而导致"人格"一词的使用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