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承人制度作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体系重要举措,在文化传承方面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的先天性缺陷,致使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中出现遗产持有者的缺席与失语,造成传承人制度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从传承人的学理分析入手,指出传承人应该包括传授者与承袭者双重行为体,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过程中,应以地方人群共同体为主体,以家园遗产的属性为指导,转变家园遗产"传授人"的传播方式,调整"传授人"的负责对象,构建"人-遗产-生境"三维一体的传承人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