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活动的开展要求国际海底管理局制定相应的规则、规章。对管理局以往规章制定过程的实证研究表明,管理局造法权力的行使呈现出与法律文本要求不同的面相。法律和技术委员会成为了名义上的规章拟订者,大会的权力虚置,理事会决定了造法的进程和关键内容,秘书处为顺利造法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专家则提供了充分的辅助。法律机制设置、机构的不同特性和国际海底区域事务的专业化是造成这种权力格局的原因。对我国而言,应利用现有基础,深度参与造法;补"短板",全面参与造法;同时在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双向互动之下,加强对中国国际海底区域活动者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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