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我国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有着一套独特的法律监督体系,其代表是秦汉以来逐步形成的御史制度。御史的基本职能是纠察百官,"肃正纲纪"、"察治稽违",辨明冤枉,延至惩治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等;清代则以"弹举官邪,敷陈治道,审核刑名,纠察典礼"为职掌。需要指出的是,御史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监督案件审理有无冤情,定罪量刑是否正当,实际行使了一定程度的审判监督权。从形式上看,御史对涉嫌官员的先参(劾)后审的必经程序也具有公诉的某些特征。中国封建法制,历来是司法同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