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本现行自白任意性规则深受美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以美国为模板建构起来的。但与美国又存在诸多的不同,一方面自白任意性的适用基准不同,另一方面程序性保障措施有别。其缘由具有多元性,作为舶来品的自白任意性规则没有得到日本民众内心的认同,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与日本传统法律文化格格不入是根本原因。借鉴域外的经验制度固然重要,但要适当考虑本国的法律文化。只有如此才能发挥预期功能,否则容易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