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主体的概念作为商法理论的基础性内容,关系到商事规范的独立性问题。由于我国没有统一的商事通则,商主体的概念一直停留于理论界的争论。鉴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成文的商法典,而我国的商法本身就是舶来品,许多学者开始从各国的立法寻找答案,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概念。学界存在的主流定义确与商行为的概念有所冲突,不利于商事规范的适用,并有碍于商法理论的整体性和独立性。试图从我国现有的商事规范出发,从商事规范的整体性出发界定商主体的概念,以期达到内外协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