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粤农农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的要求,

  • 出版日期2022
  • 单位广东省农业农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