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约》实施之后,我国涉外仲裁类案件日益增多,仲裁已成为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同时,我国立法也在不断加强对仲裁的法律监督力度,2006年《刑法修正案》增设有关仲裁员的"枉法裁判罪"便是重要表现。司法的过度监督必然对仲裁的能动性产生消极影响。如要有效规制仲裁司法监督,在规制方式上,就要在机构设立、临时措施实施以及裁决审查上采取"双轨制";在规制范围上,要保证实体问题监督的合法性和程序问题监督的合理性;在规制环节上,要严格把控仲裁管辖、庭审以及裁决各个阶段,保障我国涉外仲裁生命力。

  • 出版日期2017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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