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对于网络共犯行为存在追究共犯责任、共犯正犯化责任、不作为正犯责任以及扩大化解释适用既有罪名等四种刑法规制路径。然而由于法条的特别规定、规制理论基础的同一、扩张解释方法的普遍运用等原因,其彼此在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交错,由此导致司法适用随意、罪名架空并僭越了刑法基本原则。最好的解困办法并非只保留一种规制路径,因为新增的共犯正犯化路径在行为性质评价和刑事处罚效果上均具有一定意义,不作为正犯路径则因其独特的构造和要件设置显示出存在价值,扩大化解释路径亦有助于缓解网络时代犯罪与刑法的紧张关系。故应当在维持多元化规制路径体系的基础上,以司法优先立法跟进、避免处罚空隙并求得量刑合理性为原则,对网络共犯行为确立共犯路径为主、其他路径为辅的刑法规制路径序位,同时进一步修正共犯理论并对分则相关罪刑条文作重新解读,以回应网络共犯异化的现实。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