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在劳动契约缔结阶段,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但对于该义务的完整体系尚未构建完成。首先,劳动者的缔约说明义务并非仅是一种被动回答义务,其完整履行状态亦包括主动说明。其次,在用人单位的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合法的前提下,劳动者才负担缔约说明义务,当用人单位以其用工条件和说明要求侵害劳动者人格等权益时,其说明义务将被免除。最后,劳动者缔约说明的形式及程序亦应纳入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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