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1年修定的《著作权法》将著作财产权转让制度确定了下来,但是新的著作权法并没有禁止版权卖绝,这和我国目前的国情并不相适应,而且也不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那么,在禁止卖绝版权的前提下,在转让著作权的过程中应当建立怎样的机制呢?本文认为应当运用商业运作机制,建立集代理全部著作财产权于一身的版权代理机构代理作者的著作财产权,以保护作者的权利。

  • 出版日期2009
  • 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畜牧科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