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习惯已正式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严格遵循制定法基础之上来适用习惯,只有制定法规定不明或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境下才能将习惯作为司法裁决依据。对习惯应该辩证地分析和看待。可适用的习惯在民法领域能够发挥积极的效用,也可以对民事的立法和司法发挥较好的补充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