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仲裁法将离婚案件排除在仲裁庭的管辖范围之外,这样的规定有一定的不合理性。本文从概念、特征和意义、标准出发,将离婚案件放到具体的标准当中进行讨论,从而得出结论:简单的将涉及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关系的争议排除在可仲裁性争议之外是不合理的。离婚争议中,确认婚姻关系解除是不可以提交仲裁解决,但就其他方面,即使涉及身份关系,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相关财产问题必须由法院解决,这给仲裁解决有了可能性。所以,应区别具体情况,关键看案件中具体的争议事项是否符合争议可仲裁性的标准,应当将可仲裁性的标准放到案件的具体争议性质中去判断,而不是简单地以案件类型论。

  • 出版日期2012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