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教育督政与督学相结合是中国教育督导制度的特色。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基础教育在普及小学教育、实行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深化农村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条件不足,要求监督、强化政府责任的结果。但实践的要求在教育督导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还存有异议,特别是对横向之间教育督政制度的理解还不充分。这种状况可能导致教育监督职权的扩大或者缩小。因此,准确理解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及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效实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