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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