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解释方法之间存在一定的位阶关系。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表现为两个层面:一是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适用位阶,应遵循"文理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论解释"的适用序列。即首先进行文理解释,即客观地认识刑法条文的语言意义;其次,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进行体系解释;最后,在上述解释仍不能释疑时,才可以进行目的论解释。二是刑法解释方法之间的效力位阶。刑法解释方法的效力位阶问题仅存在于最终目的论解释的结论与文理解释的结论发生冲突时,对此,应优先适用文理解释的结论。但是,如果最终目的论解释的结论并未与之前文理解释的结论相冲突,那么,应该当然地选择最终目的论解释的结论,不存在效力上的位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