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颁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是国家创新市场监管理念、改革市场监管制度的重要举措。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市场监管体制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的重要标志。条例能否有效实施直接关系信用监管的实现程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在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报送期即将结束之际,有必要重新审视条例的规范内容和制度设计,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企业信息公示的主体、范围和保障措施,以便让信用监管的现实更趋近于市场监管的理想,为早日形成现代市场体系提供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