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阐述了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中存在"不质疑条款"的原因及其对许可实践的影响,进而介绍、分析了美国法和欧盟法对"不质疑条款"效力问题的规定。美国法从"鼓励对无效专利提出异议"的联邦专利政策优先于州合同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的角度,认为专利许可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其它类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当中的"不质疑条款"有效。欧盟法律根据清除无效知识产权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则,从反垄断法的角度,认为就具有"重大价值"的专利所订立的许可合同中的"不质疑条款"无效,但对专有技术而言,"不质疑条款"有效。我国应借鉴欧盟的反垄断法分析框架,但不宜借鉴"重大价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