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艾滋病对人体的危害性之大不言而喻,但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进行明确的定性,也因为艾滋病传播方式的特殊性,不同的传播方式如何入罪在适用中也有分歧。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是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另行设置罪名,如故意传播艾滋病罪,还是将不同的传播行为限定在现行刑法罪行内?文章认为现行法律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在适用相似罪名时存在问题,因此提出可以设置故意传播性病罪这一单独罪名,或者通过司法解释对该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此解决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定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