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包含政府数据的开放与政府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共享自然具有不同的意涵。而数据不同于信息、开放有别于公开,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亦不能与政府信息公开等同。故此政府信息公开的法理依据不能适用于政府数据的开放共享。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数据共享的理论基础也存在差异。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正当性应由表及里,先区分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再分析政府数据开放与政府数据共享的异同,最后明晰中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理基础。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