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排污权不是一项物权,只是基于国家行政许可所获得的附属性财产权,在内涵、目的与效力上都有其特殊性。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完善与政府环境行政能力的限制,我国排污权交易的正当性有待进一步强化。我国应该逐步统一排污监测标准,增强市场定价功能,完善排污信息披露机制,界定排污权交易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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