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我国足球反腐案中涉案的中国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我国足球协会工作人员犯罪主体身份分别分析,当犯罪主体具有双重身份时,主要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的,应当定受贿罪;主要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受贿的,应当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犯罪主体的双重身份的认定,不能仅依据重罪身份判处受贿罪,而对轻罪身份选择性忽略不进行刑法评价。对于涉案裁判员,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对犯罪主体定罪处罚。此外,本文还对非法赌球行为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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