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只能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无撤销案件的权力,实务中已经出现公安机关对轻微刑事案件和解撤案的情形。文章认为以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应当对公安机关撤销轻微刑事和解案件予以认可和规范,与检察机关不起诉制度一同成为审前分流程序,为构建公正高效的诉讼制度提供支持。

  • 出版日期2019